劉友華 徐敏:美國多主體專利侵權認定例則的演化與台包養網站啟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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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著技巧成長與貿易形式立異,多個主體離開實行某項專利以躲避能夠的侵權義務,日益成為專利侵權的常態。與單一主體侵權比擬,多主體專利侵權的義務認定更復雜。美國在多主體專利侵權認定實行中構成了嚴謹、清楚的規定,值得鑒戒。

一、美國專利法中的多主體專利侵權義務條目

美國多主體專利侵權可以分為三品種型:配合侵權(joint infringement),也稱“離開的侵權(divided infringement”)、勾引侵權(induced infringement)和輔助侵權(contributoryinfringement)。[1]配合侵權是直接侵權(directinfringement)的一種,實用于兩個或兩個以上主體離開實行了某項專利的情況。勾引侵權和輔助侵權被公以為“包養 直接侵權”(indirectinfringement)。直接侵權與直接侵權重要差別在于,前者是“嚴厲義務侵權(strict liabilitytort ),不需斟酌侵權行動的性質,只需行動人實行了直接侵權的需要行動,直接侵權就可以或許成立,而后者則需斟酌被控侵權人實行直接侵權行動時的客觀意圖和常識程度。

值得留意的是,美國專利法中的“配合侵權(離開的侵權)”與我國的“配合侵權”存在較年夜差別。前者重要指多個主體介入的侵權,侵權認按時重要考核各行動人世的彼此關系,只要某個主體“把持或批示”了其他主體的把持水平,配合侵權才幹成立,“把持或批示”行動的主體承當直接侵權義務,其他主體則不承當義務。我國的配合侵權是指多個主體有配合居心或過掉的侵權行動,各個主體承當連帶義務。

1952年以前,美國的專利法并沒有對專利侵權作出明白規則,法院對專利侵權的認定凡是實用習氣法,重要根據普通侵權律例則和相干判例法。為順應法令法典化成長的請求以及回應科技經濟的需求,1949年,眾議院成立專利法法典化委員會,修正專利律例并將其歸入美法律王法公法典,于1952年由杜魯門總統簽訂經由過程。[2]1952年《專利法案》將先前由法院確立的專利侵權規定編進第271條,界包養網 說了各類類型的專利侵權行動。[3]

第271條(a)款規則了直接侵權,即(a)除還有規則外,在專利權存續時代,未經允許在美國境內制造、應用、承諾發賣、發賣或許由本國入口任何已取得專利權的發現,屬于侵略專利權。[4]直接侵權需求某一主體實行了產物或方式權力請求中的一切要素,即遵守“周全籠罩準繩”,配合侵權也規則在(a)款之下,實用于兩個或兩個以上主體離開實行了權力請求的情況。[5]第271條(b)款和(c)款分辨規則了勾引侵權和輔助侵權,即(b)積極勾引別人侵略專利權的,應該承當侵權義務;(c)在美國境內承諾發賣、發賣或許由本國入口,屬于產物專利主要部門的機械構件、產物組合物或化合物,或許用于實行方式專利的資料或裝配,且明知該裝配利用于侵略專利權,在上述物品不屬于常用商品,也不具有某種本質性非侵權用處的情形下,應承當輔助侵權義務。[6]作為多主體專利侵權接濟的另一選擇,在直接侵權成立的條件下,居心勾引、輔助別人直接侵略專利權的,也能夠會被認定為直接侵權而承當侵權義務。[7]

二、美國多主體專利侵權認定的司法實行與規定演化

方式專利指向的是一系列的行動和步調,權力請求易被多個主體離開實行。是以,美國《專利法案》第271說道。條(a)款下的配合侵權凡是產生在方式專利侵權的情況下。配合侵權是直接侵權的一種,也實用嚴厲侵權義務,單一主體的直接侵權,只需某個主體以第271條(a)款下的行動方法實行了專利的權力請求,該主體即組成直接侵權,無需斟酌其他主體的行動,也無需斟酌被控侵權行動的性質。對配合侵權的認定,法院雖不需斟酌行動的性質,專利權人卻需證實各被控侵權人之間存在聯繫關係關系。此時,即便沒有任何一個主體零丁實行包養 了權力請求中的一切要素,被控侵權主體仍需對配合的直接侵權行動承當義務。[8]

從侵權行動的普通經過歷程看,直接侵權產生在直接侵權之前,經由過程引誘、鼓動、教唆、輔助等直接行動促使別人實行直接侵權,對直接侵權行動起到了推進和增進感化。美法律王法公法院對直接侵權的認定是一種由果溯因的逆向反推形式,即要證實直接侵權,必需先證實直接侵權的成立,即凡是所說的直接侵權必需樹立在直接侵權成立的基本之上。

多主體侵權中的直接侵權與單一主體的直接侵權有較年夜差別。前者需求考核被控侵權主體之間的關系,只要當各主體間存在足夠被認定為協同關系,才能夠組成配合侵權。實行中,多主體侵權的爭議集中于多個主體間何種水平的關系才組成配合直接侵權。法院在多主體侵權案件日益增多的情況下,實行中對多主體間關系的認定提出了諸多尺度。

(一)“代表”尺度

配合侵權的“代表”尺度確立于20世紀40年月,由通俗法準繩成長而來,即“代表規定中被代表人應對其代表人的侵權行動承當義務”。代表關系的特征在于被代表人能並且有權把持代表人的行動,是以認定配合侵權時,“代表”尺度更多考核某個主體對其他主體行動的把持水平。[9]

1.“代表”尺度的提出

最早明白提出“代表”尺度的是1944年的Crowell v. Baker Oil Tools.案(簡稱Crowel包養網 l案)。法院在案中以為:要認定配合侵權,各個主體間需存在代表關系。該案中,原告Baker Oil Tools公司是一項把持深海油井外殼的漂浮與固定專利的權力人,Crowell公司就Baker公司的專利向法院提起專利權確認之訴。處所法院以為,代表規定可以或許實用于專利侵權,即假如Crowell公司與供給商間存在代表合同關系,即存在代表的“合意”,供給商的行動就可以或許回責于Crowell公司。法庭查詢拜訪發明,Crowell公司與其供給商間并未簽署任何正式的書面合同,是以并不存在足夠的把持原因。在上訴審中第九巡回法院以為,“即便沒有簽訂書面合同,Crowell公司依然可以壓服供給商向其供給必須具備的資料,原告與供給商的行動并不是離開實行權力請求,而是原告經由過程把持供給商對專利實行的零丁的侵權行動,代表人實行了侵略專利權的行動,應由被代表人承當義務”。[10]

2.“代表”尺度實用的擴大

Crowell案后幾,個判例進一個步驟廓清了“代表”尺度的實用范圍,Metal Film Co. v. MetlonCo.案將其實用由“合意”供給資料擴大到“第三方主體實行權力請求中某個步調”的情況。該案中,Metlon公司應用某個供給商實行了方式專利的第一個步調,法院以為,“被控侵權人不該應用供給商實行專利的某個步調,以免去專利侵權義務”。[11]Mobil Oil Corp. v. Fitrol Corp.案又將“代表”尺度擴大到第三方主體實行了若干步調的情況。Fitrol公司和Texaco公司實行了Mobil公司專利的權力請求的分歧步調,法院徵引Crowell案和Metal案,誇大“組成把持的重要原因應樹立在代表關系的基本上,如Fitrol公司和Texaco公司間存在代表關系,則均為直接侵權人”。[12]由此,“代表”尺度不再局限于第三方主體協同實行步調的幾多,只需多個主體間存在代表關系,并有足夠的把持水平,配合侵權就能成立,被代表人對其代表人的行動向專利權人承當直接侵權義務。

Mobil Oil Corp. v. W.R. Grace&Co.案將為代表人承當專利侵權義務的主體擴大到發賣者。普通而言,發賣者與購置者之間凡是不存在很年夜水平的把持關系。而該案中,法院以為,發賣者在發賣產物時明知其花費者會實行剩余的步調,即組成足夠的把持。W.R. Grace依照被告專利中特定的加熱、煅燒步調生孩子了催化劑的中心產品,并未實行最后一個步調,而由其顧客實行最后步調。法院以為,“W.R. Grace公司現實上是讓花費者作為其代表人來實行專利的最后步調,其了解花費者會完成全部專利步調,是以不該答應原告實行了全部專利并取得收益卻不需支出任何價格”,鑒定其組成直接侵權。[13]

E.I. DuPont de Nemours&Co. v. MonsantoCo.案也觸及顧客與發賣者配合實行某項專利的侵權認定。該案中,產物的購置者實行了抗淨化地毯纖維的制造方式專利中除第一個步調之外的一切步調。法院以為,購置者才是直接侵權人,先前的Crowell案和Metal案中,原告需承當直接侵權義務是由於其應用第三方主體實行了方式專利的某個步調,而該案與前述兩案差別很年夜,法院以為,“某個主體實行了方式專利中的一個步調,然后將該步調的產品發賣給直接侵權人,該主體并不組成第271條(a)款下的直接侵權”。[14]由于認定購置者是直接侵權人,且有充足證據表白Monsanto積極勾引購置者侵略專利權,是以判令其承當直接侵權義務。

依“代表”尺度,多個主體要組成配合侵權須存在代表關系,但各地法院對代表關系的證實卻存在差別。一些法院以為,代表關系需經由過程書面合同證實;也有法院以為,主體間存在現實上的把持或較強聯繫關係性即可。但是,“代表”尺度僅實用某一主體經由過程其代表人實行專利的某些步調以躲避侵權義務的情況,并未處理多主體間不存在代表關系時的侵權認定,有較年夜局限性。是以法院又提出了“某些聯絡接觸”尺度。

(二)“某些聯絡接觸”尺度:對“代表”尺度的擴大與“拉制”請求的下降

1.“某些聯絡接觸”尺度的提出

“某些聯絡接觸”尺度源于1999年的FaroudjaLaboratories v. Dwin Electronics.案。該案中,Faroudja試驗室告狀Dwin公司生孩子的“掃描線加倍器”侵略其專利權,被告以為是顧客實行了專利方式的需要步調,顧客購置或許包養 租用光碟將其轉換為電視圖像,顧客是直接侵權人,Dwin公司組成直接侵權。法院以為“直接侵權需求證實分歧侵權主體之間存在‘某些聯絡接觸’,如彼此協助或許配合完成某個方式專利”,[15]法院以為,Faroudja試驗室與其顧客之間并不存在這種聯絡接觸,採納了被告的訴請。

2.“某些聯絡接觸”尺度的實用

Cordis v. Medtronic Ave案擴大了配合侵權的主體。該案中,大夫實行了專利方式的某些步調,法院以為,“原告向大夫郵寄侵權支架的樣品,領導大夫應用侵權支架,甚至雇傭大夫停止臨床實驗,這些足以證實原告與大夫之間存在‘某些聯絡接觸’”。這種“聯絡接觸”不需證實被控主體與第三人之間存在書面合同,只需證實多主體間存在聯絡接觸即可。16 Applied Interact v. VermontTeddy Bear Co.案和Hill v. Amazon.com, Inc.案都觸及到商事主包養網 體與顧客配合實行了某項專利時實用“某些聯絡接觸”尺度。在盤算機體系運轉經過歷程中,只需用戶依照網頁的提醒,拜訪、輸出了相干的鏈接或信息,商事主體就能夠會被認定為批示了用戶的行動,組成“某些聯絡接觸”,承當直接侵權義務。在Applied Interact案中,法院以為,“原告經由過程網站與顧客接觸,即足以組成‘某種聯絡接觸’。”[17]Hill案觸及一種從花費者閱讀的商品型號和目次主動天生產物信息的方式。被告以為,Amazon公司的盤算機與花費者的盤算機互動時即己侵略專利權,原告則以為,其未實行專利權力請求中的需要技巧特征,并不侵權。法院以為,“在多個主體間存在代表關系、合同關系,或許被控侵權主體現實上批示第三方實行了權力請求中的剩余步調就足以證實其存在‘某些聯絡接觸’”,原告批示了其花費者的行動,組成直接侵權。[18]

3.對“某些聯絡接觸”尺度的限制

Classen Immunotherapies, Inc. v. KingPharmaceuticals, Inc.案對“某些聯絡接觸”尺度停止了限制,將凡是貿易買賣合同消除在該尺度之外。Classen公司以為,Elan公司允許肌肉松弛劑專利之前的行動與King公司取得專利允許之后的行動合起來侵略了其方式專利的一切步調。被告以為,King公司向Ela包養 n公司付出允許費足以證實兩公司之間存在“某些聯絡接觸”。法院以為,“King公司與Elan公司之間并不存在足夠的聯絡接觸,也沒有足夠證據證實在貿易化肌肉松弛劑經過歷程中,King公司批示了Elan公司的行動,或許兩公司協同實行了被告的專利,如僅由於兩公司存在允許合同并由一標的目的另一方付出了允許費,即認定兩主體間存在某些聯絡接觸,意味著通俗發賣合同、資金往來都將組成主體間的‘某些聯絡接觸’,而那些未付出所需支出的裝備預訂合同卻缺乏以組成主體間的‘某些聯絡接觸’”。[19]

Classen案廓清了多主體間凡是貿易買賣行動[20]并不組成“某些聯絡接觸”。“某些聯絡接觸”尺度著重考核多主體間能否協同實行了專利的分歧步調,即商事主體能否“唆使”或“批示”了顧客的行動。從代表上的“把持”到某些聯絡接觸上的“唆使”或“批示”,表白美國司法實行認定商事主體與顧客間能否組成配合侵權的尺度在慢慢下降。

(三)“拉制或批示”尺度:對配合侵權的嚴厲掌握

1.“把持或批示”尺度的來源

第一次明白提出“把持或批示”尺度的是2006年的BMC Res., Inc. v. Paymentech.案(簡稱BMC案)。涉案專利的某些步調由付出辦事供給商來實行,另一些步調則需求由批發商、借記網和金融機構來實行,Paymentech公司運營著一個相似的體系,被告徵引聯邦巡回法院先前在On Demand Machine Corp. v. Ingram Industries, Inc.(簡稱ODMC案)案中確立的配合侵權尺度,告狀Paymentech公司等侵權。ODMC包養 案以為,“應用其他主體實行專利的某些步調,不克不及躲避專利侵權義務,當多個主體協同實行了某專利,均為配合侵權人”。

BMC公司以為,ODMC案轉變了現有的配合侵權規定,表白在多個主體介入并且配合實行了某項專利即組成配合侵權,無需考核多主體間的把持或批示原因。BMC案中,處所法院以為,不組成侵權的基本在于專利體系與被控侵權體系的技巧特征不雷同,而非基于多個主體間的關系,[21]是以謝絕徵引ODMC案,指出只要在原告“把持或批示”其他主體實行了本身并未實行其他步調的情形下,才需承當直接侵權義務。

在BMC案上訴審中,聯邦巡回法院以為,ODMC案并未轉變先前配合侵權的認定例則,“多個主體實行某個專利組成配合侵權,請求存在直接侵姑且某個主體實行了權力請求中的所有的要素,并未‘把持或批示’專利實行的主體無需承當直接侵權義務。配合侵權的認定尺度應更嚴厲,放松尺度將推翻直接侵權實際。多個主體的協同業為需求知足組成侵權行動的法定形式,即需多主體間存在‘把持或批示’關系”。[22]因BMC公司未能證實主體間存在“把持或批示”,鑒定原告不組成直接侵權。

該案判決也剖析了“把持或批示”尺度的缺點,法院認識到,多個主體能夠經由過程居心樹立凡是貿易買賣以躲避直接侵權。在擴大直接侵權規定與遺留潛伏的躲避義務的破綻之間,法院選擇了后者,以為,“對于自己需多個主體配合介入實行的專利,專利權人完整可以經由過程謹嚴地撰寫專利文件以防止潛伏的傷害損失,法院不克不及也不該擴.張配合侵權規定來接濟撰寫低劣的權力請求”。[23]

2.“把持或批示”尺度的實用與厘清

此后,Muniauction, Inc. v. ThomsonCorporation.案進一個步驟厘清了“把持或批示”尺度,在代表和合同關系之外多個主體間存在“替換包養 義務”(vicariously liable)[24]的情形下,也能夠組成配合侵權。該案觸及一種網上拍賣金融單據的體系,Muniauction公司告狀Thomson公司侵略其專利權,聯邦巡回法院以為,沒有任何一個主體實行了方式專利的一切步調,權力請求中的輸出步調是由出價人實行的,剩下的步調則是由拍賣師的“BidComp/Parity體系”實行的,涉案行動只能用配合侵權規定來處理。案件爭議核心在于“出價人和拍賣體系的行動可否合起來組成拍賣師的直接侵權行動”,法院以為,BMC案判決樹立在直接侵權需單個主體實行了權力請求中的一切步調的命題上,該命題與“被控侵權人不克不及夠經由過程應用其他主體實行權力請求中的某些步調以躲避直接侵權義務”這個不成文規定間存在嚴重關系。是以,法院重申“多個主體配合實行了某個方式專利權力請求中的一切步調,只要在某個主體‘把持或批示’了全部專利步調的情形下,‘把持或批示’的主體才需對全部方式專利的實行承當侵權義務”[25]。

3.處所法院對“把持或批示”尺度的收緊實用

與“某些聯絡接觸”尺度比擬,“把持或批示”對多主體間關系的認定更為嚴厲。法院在兩類案件中收緊了“把持或批示”尺度的實用。

第一類是收集辦事商與客戶配合實行了專利的情況,法院較少認定商事主體對客戶實行專利的行動組成“把持或批示”。在Global PatentHoldings, LLC v. Panthers BRHC LLC案中,被告以為,網站運營商將Java法式放進長途用戶的小我電腦中使得專利步調得以實行,網站運營商把持了顧客的行動,法院以為,“這一點并缺乏以組成BMC案中的‘把持或批示’尺度,長途用戶并不存在合同關系、代表關系或許替換義務關系下的任務往拜訪網站。”[26]在Keithley v. TheHomestore.com, Inc.案中,被告以為,原告經由過程其網站上包括諸多術語和前提的“有束縛力的合同”把持或批示了顧客的行動,法院以為,“網站運營商固然答應用戶拜訪其網頁但并沒有惹起用戶拜訪特定信息的行動的產生”,缺乏以組成“把持或批示”。[27]在收緊的“把持或批示”尺度下,收集辦事商與其用戶配合實行某項專利的行動被認定為配合侵權的少少,先前法院根據“代表”尺度和“某些聯絡接觸”尺度鑒定侵權的,依“把持或批示”尺度下則能夠鑒定不侵權,商事主體僅僅支撐、領導顧客實行了專利的某些步調,或了解顧客會實行某些步調,缺乏以組成“把持或批示”。

某些情況下,體系運營商對分發到長途用戶真個盤算機軟件保存了足夠的把持,運營商則被視為實行了全部專利步調。Am. Patent Dev. Corp.,LLC v. Movielink, LLC.案即為典範,該案觸及一種限制用戶不雅看和下載電視節目錄數的體系。法院以為,“用戶盤算機中實行的步調現實上是由原告經由過程對該體系軟件的連續把持來實行的”,該專利體系的感化在于限制和制止用戶的行動,不存在用戶自動拜訪體系的能夠,且該體系軟件在用戶盤算機中主動裝置運轉,用戶在全部經過歷程中并未實行任何行動,專利的一切步調均為體系運營商實行,其零丁侵略了被告的專利權。[28]

包養

第二類是貿易主體間配合實行了某個專利,因貿易關系的復雜性,對配合侵權的認定加倍艱苦。法院基于代表關系、合同關系、替換義務關系來認定“把持或批示”,但法院并未具體明白某個主體對第三方多年夜水平才組成“把持或批示”。判例表白,在第三方主體依照被控侵權人請求的特別格局供給數據,或許依照特定的規格、構造、尺度、效能、方式供給資料、裝配的情況下,被控侵權人能夠會被認定為“把持或批示”了貿易一起配合伙伴的專利實行行動,從而承當侵權義務。In TGIP, Inc. v. AT&T Corp.案便是這般,該案觸及一種預支費德律風體系,原告雖未為用戶供給激活平臺,但用戶需求從供給激活平臺的公司接受特定格局的信息,法院以為,供給激活平臺的公司現實上是代表原告作出舉動,是以原告組成侵權。[29]Rowe International Corp. v. Ecast,Inc.案觸及一種可以或許從中間辦事器高低載音樂的電腦主動點唱包養網 體系,因第三方制造商作為被控侵權人的包養 一起配合伙伴按照特定的技巧規格向被控侵權人供給主動點唱機,法院認定被控侵權人把持或批示了制造商的行動,組成直接侵權。[30]

(四)配合侵權認定尺度:對直接侵權的影響及直接侵權認定新趨勢

由于法院偏向嚴厲實用“把持或批示”尺度,很少僅因商事主體與顧客配合實行了某項專利而認定商事主體對顧客的包養 實行行動組成“把持或批示”,進而鑒定直接侵權,在直接侵權接濟不克不及的情形下,專利權人轉而懇求認定直接侵權。但是,直接侵權須以直接侵權成立為條件,在無法證實直接侵權時,專利權人亦無法從直接侵權規定中取得接濟。此時,一方面權力人的專利確切被實行了,其好處遭到了傷害損失;另一方面,侵權認定例則又答應某些商事主體在未獲允許的情形下,應用第三方實行專利的某些步調獲益卻不需承當侵權義務,給專利權維護帶來窘境。

2012年8月31日,聯邦巡回上訴法包養網 院對Akamai案和McKesson案的聯席判決以為,“相似Akamai案和McKesson案轉變了已有的方式專利勾引侵權規定,確信國會不會發明一種使適當事人可以或許經由過程離開實行權力請求中的步調而等閒躲避侵權義務的規定”。[31]在不克不及認定直接侵權的情形下,法院將侵權認定的核心轉向直接侵權,也未在“把持或批示”尺度上作過多說明,而是基于1952年專利法的立法汗青、侵權規定和判例,以為“經由過程對勾引侵權相干規定的實用,即能處理上述案件。”[32]

判決中,聯邦巡回上訴法院認可“沒有直接侵權就沒有直接侵權”的準繩是斷定的,但是法院又推翻了先前的判決,以為第271條(a)款的直接侵權與(b)款所指的直接侵權是分歧的,“第271條(a)款規則的直接侵權僅是指某個主體實行了‘侵略專利權(infringes the patent)的行動,第271條(b)款中‘積極勾引別人侵略專利權的,應該承當侵權義務’并沒有表白第271條(b)款中的‘侵權(infringement)這個詞被限制于第271條(a)款下的直接侵權”。[33]判決以為第271條(b)款與(a)款是彼此并列的,(b)款中的“infringement”一詞與(a)款中的“infringes”沒有任何聯絡接觸。

判決以為第271條(a)款與(b)款是自力且平行的兩個條目,第271條(b)款勾引侵權的認定不需以第271條(a)款下直接侵權為條件,只需專利的一切步調已被實行直接侵權就能成立,即并沒有采用“沒有第271條(a)款下直接侵權的存在就沒有直接侵權”的基礎規定,亦未否定“直接侵權必需樹立在直接侵權的基本之上”的準繩,但判決對作為直接侵權基本的“直接侵權”概念作了新注解,以為第271條(b)款中的“直接侵權”并非第271條(a)款中的直接侵權,而是指侵略專利權的一切需要行動。

值得指出的是,由于判決以為第271條(a)款與(b)款并列,是以并沒有轉變第271條(a)款下的配合侵權認定例則,配合侵權規定仍需實用“把持或批示”尺度,即應追蹤關心配合侵權行動人之間的關系,至多需求某些合同或協定來認定侵權。

聯席判決之后,Limelight公司和Epic公司于2012年12月28日分辨向聯邦最高法院提出重審請求,兩公司以為,“聯邦巡回上訴法院的包養網判決‘沒有第271條(a)款下直接侵權的存在就沒有直接侵權’的‘基礎原則’與現行專利法的規則不符,聯席判決是對專利侵權認定基本規定的轉變,聯邦巡回上訴法院無權作出這種轉變,而只能由國會作出”。[34]

2014年6月2日,聯邦最高法院作出“撤銷原判,發還重審”的判決,重要來由有:1.“勾引侵權義務只能樹立在直接侵權成立的基本上,只要在方式專利的權力請求的一切步調都被實行時才組成侵權”;2.“專利權的維護范圍是由權力請求中的一切要從來限制的,任何一個要素都不克不及被自力地受權,專利權的維護范圍只能是權力請求中一切要素所限制的范圍,不克不及擴展”;3.“假如組成勾引侵權無需認定所有的要素均被實行,將給處所法院的侵權認定帶來難度和不斷定性。”[35]

三、美國多主體專利侵權認定的啟發

(一)多主體專利侵權認定的邏揮:嚴守“單一主體”規定包養網

美國認定多主體專利侵權的根據是《專利法案》,其第271條規則了專利的直接侵權和直接侵權,該條并未提到“配合侵權”的概念。實行中法院將配合侵權回為某種特別的直接侵權行動,實用第271條的規則,并顛末判例法持久成長,已構成一整套流程式的多主體侵權認定邏輯。法院對專利直接侵權的認定嚴厲遵照“單一主體”規定(single actor rule),即只要某個零丁的主體實行了權力請求的一切步調,該主體才組成直接侵權。在多個主體配合實行了某專利的情形,法院提出“把持或批示”尺度,即“把持或批示”了全部專利實行的主體(“mastermind”)被視為實行了專利的每一個步調,該主體組成直接侵權,被把持或批示的主體無需承當侵權義務。認定包養 專利直接侵權需求以直接侵權的存在為條件,只要存在直接侵權的情形下,才有認定直接侵權的基本。

(二)直接侵權與直接侵權的關系:專利權維護的政策性擴大

美國《專利法》第271條(b)款與(c)款分辨規則了勾引侵權和輔助侵權,認定專利直接侵權采用“附屬說”,即直接侵權行動的成立必需以直接侵權行動的產生為條件,[36]直接侵權規定旨在補充專利權人對直接侵權人的求償不克不及,如直接侵權中的輔助侵權,固然專利產物的公用部件并未周全籠罩涉案專利,向別人供給公用部件的行動也能夠會被認定為直接侵權。可以說,直接侵權軌制是旨在充足維護專利權人好處而作出的一種政策性擴大,是對直接侵權義務的彌補,斟酌到專利權人與社會大眾的好處均衡,對直接侵權的認定必需作嚴厲限制。直接侵權必需以直接侵權為條件,就是這種限制的主要表現。正這般,持久以來美國《專利法案》及實在踐對專利直接侵權的認定相當謹嚴,嚴厲遵照單一主體規定和周全籠罩準繩,由於一旦對直接侵權的認定尺度下降,就意味著對直接侵權藍玉華哽咽著回房,準備叫醒老公,一會兒她要去給婆婆端茶。她怎麼知道,回到房間的時候,發現丈夫已經起床了,根本不的擴大。可是,自Akamai案以來,聯邦巡回法院對直接侵權中的“直接侵權”的新注解,其擴大直接侵權以加大力度對專利權維護的偏向值得追蹤關心。

(三)多主體專利侵權認定的應結與題目的處理

多主體專利侵權認定的關鍵在于:直接侵權需求一個自力的直接侵權為條件,無法認定直接侵權將招致直接侵權規定無法實用,專利權人將無法獲得充足接濟。處理此題目有兩種思緒:一是擴展配合侵權中的“把持或批示”尺度,將某些商事主體與第三方介入實行專利的情況歸入“配合侵權”,認定商事主體對第三方的實行行動組成“把持或批示”,商事主體視為實行了全部專利的主體承當直接侵權義務;二是擯棄“直接侵權需以第271條(a)款下直接侵權的成立為包養網 條件”的規定,如聯席判決對直接侵權規定作出的轉變。無論哪種思緒,其總體偏向旨在規范商事主體應用第三方實行專利的某些步調,從實行專利中獲益而無需承當義務的行動。

在我國司法實行中,可鑒戒“把持或批示”尺度,將多主體關系類型化,公道界定直接侵權;明白“把持或批示”的情況,將其從我國傳統平易近法上的配合侵權中剝離,由把持或批示第三方的主體承當直接侵權義務,可分為代表關系、存在替換義務、合同關系等情況。處置多主體專利侵權案件應安身于從把持、批示與包養 協同的關系水平上斟酌多主體侵權,其總體偏向應是:防止在方式專利中應用第三方的行動,躲避專利侵權義務,傷害損失專利權人好處的情況產生,在躲避專利侵權與有用維護專利間完成均衡。

對方式專利的輔助侵權,應以“明知”作為輔助侵權的客觀要件。可規則為“在中國境內承諾發賣、發賣或許由本國入口用于實行方式專利的資料或裝配,且明知該特殊制造或特殊援用是用于侵略專利權,在上述物品不屬于常用商品也不具有某種本質性非侵權用處的情形下,應該承當輔助侵權義務。”

多主體專利侵權膠葛中,商事主體應用第三方實行專利的某些步調以躲避侵權義務的勾引或輔助行動,在何種情況下組成勾引侵權或輔助侵權,若何認定直接侵權或設置直接侵權認定例則?本文以為,專利權作為國度授予的壟斷權,其維護范圍畢竟是嚴厲遵守“權力請求中一切技巧特征所限制的范圍”,仍是可以經由過程法院發明性設置“代表”尺度、“某些聯絡接觸尺度”或“把持或批示”尺度,從更廣泛意義上認定直接侵權,從而擴展專利權的維包養護,這不只觸及到立法權與司法權的界線,更觸及到專利軌制的基礎與公共政策的選擇。正如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在Akamai案判決所言:“技巧周遭的狀況的轉變并沒有轉變規定”,作為充足維護專利權人好處而作出的包養網 一種政策性擴大,直接侵權是對直接侵權義務的彌補。是以,對直接侵權的認定應作嚴厲限制,以保持專利權人與社會大眾的好處均衡包養網 ,是我國相干立法與司法的可欲選擇。

【注釋】作者簡介:劉友華,法學博士,湘潭年夜學常識產權學院副傳授,博士生導師,華盛頓年夜學拜訪學者,“法治湖南扶植與區域社會管理協同立異中間”研討員。徐敏,湘潭年夜學常識產權學院2014級研討生

基金項目:本文為國度社會迷信基金項目“云盤算專利法令題目研討”(12CFX082)的階段性結果、“法治湖南扶植與區域社會管理”協同立異中間“常識產權維護研討平臺”的扶植結果。

[1]法蘭克福、安東尼•C、克里博斯基、瑪麗•E:《美國多主體專利侵權律例的變更及其與歐洲的差別(第一部門)》,彭博資訊法令陳述(2011年9月12日)[Tridico Ph.D. Anthony C. Chlebowski Ph.D. Mary E., “The Changing Law of Multiparty Patent Infringemen包養 t in the U.S.and How It Differs from Europe”(part 1), in Bloomberg Law Reports (September 12, 2011).].

[2]楊利華著:《美國專利法史研討》,中國政法年夜學出書社2012年版,第207頁。

[3]美國《專利法案》第271條(a)(b)(c)款分辨規則了專利直接侵權、勾引侵權和輔助侵權,其他條目均是對上述三款的彌補息爭釋,囿于篇幅,本文僅對(a)(b)(c)三款作出闡明。

[4]美國《專利法案》第271條[35 U.S.C § 271. Infringement of patent]: (a) Except as otherwise p包養網 rovided in this tide, whoever without authoritymakes, uses, offers to sell, or sells any patented invention, within the United States, or imports into the United States any patented invention during the term of the patent therefor,infringes the patent.

[5]布萊恩J•麥克納馬拉:《盤算機軟硬件的專利維護》,Brian J. McNamara, “Patent Protection of Computer Hardware and Software”,in 12 WAKE FOREST J•BUS. & 1NTELL. PROP. L. 137,185 (2012)

[6]美國《專利法案》第271條:(b) Whoever actively induces infringement“apatent shall be liable as an in包養網 fringer.(c) Whoever offers to sell or sells within the United States or imports into the United States a component of a patented machine, manufacture, combination, or composition, or a material or apparatus for use in practicing a patented process, constituting a material part of the invention, knowing the same to be especially made or especially adapted for use in an infringement of such patent, and not a staple article or commodity of commerce suitable for substantial non-infringing use, shall be liable as a contributory infringer.

[7]帕特里克E•金、帝摩斯T•盧、高塔姆V•克涅:《配合侵權、直接侵權、地區性準繩:中美專利法的比擬剖析》,載《哥倫比亞亞洲法期刊》(2包養 012年夏日刊)。[Patrick E. King, Timothy T. Lau, Gautam V. Kene, “Navigating The Shoals of Joint Infringement, Indirect Infringement, and Territonality Doctrines: A Comparative Analysis包養 of Chinese and American Patent Laws”,in Columbia Journal of Asian Law (Summer,2012)].

[8]納撒尼爾•格羅:《Akamai案之后的配合侵權》[Nathaniel Grow,“Joint Infringement Following Akamai” ],起源:http://ssrn.com/abstract=2284411,最后拜訪每日天期:2014年3月25日。

[9]維拉格范:《專利配合侵權:對專利權人的提出》,載《圣克拉拉高新盤算機技巧法令期刊》(2006年11月)[SrirangaVeeraraghavan, “Joint Infringement of Patent Claims: Advice for Patentees”,in Santa Clara Computer and High Technology Law Journal(November,2006).].

[10]Crowellv.Baker Oil Tools, Inc., 143 F.2d 1003 (9th Cir. 1944).

[11]Metal Film Co.v.Metlon Co., 316 F. Supp. 96 (S.D.N.Y. 1970).

[12]Mobil Oil Corp. v. Fitrol Corp., 501 F.2d 282, 291-92 (9th Cir. 1974).

[13]Mobil Oil Corp.v.W.R. Grace&Co., 367 F. Supp. 207 (D. Conn. 1973).

[14]E.I. DuPont de Nemours&Co. v. Monsanto Co., 903 F. Supp. 680 (D. Del. 1995).

[15]Faroudja Labs., Inc.v.Dwin Elecs., Inc., No. 97-20010 SW, 1999 U.S. Dist. LEXIS 22987 (N.D. Cal. Feb. 24, 1999).

[16]Cordis Corp.v.Medtronic Ave, Inc., 194 F. Supp. 2d 323, 350 (D. Del. 2002).

[17]Applied Interact v. Vermont Teddy Bear Co., No. 04 Civ. 8713(HB), 2005 U.S. Dist. LEXIS 19070 (S.D.N.Y. Sept. 6, 2005).

[18]Hill v. Amazon.com, Inc., No. 2:02-CV-186, 2006 U.S. Dist. LEXIS 3389 (E.D. Tex. Jan. 19, 2006).

[19]Classen Immunotherapies v. King Pharm., 403 F. Supp 2d 451, 455 (D. Md. 2005).

[20]“凡是貿易買賣”是指買賣兩邊不存在任何干聯關系,其行動彼此自力,買賣兩邊以本身的不受拘束意志停止買賣,并不存在受制于對方的情況。INVESTOPEDIA-dictionary-ami s length transaction,http://www.investopedia.com/terms/a/annslength.asp,最后拜訪每日天期:2015年4月1日。

[21]BMC Res., Inc. v. Paymentech L.P., No. 3:03-她一定是在做夢吧?CV-1927-M, 2006 U.S. Dist. LEXIS 37746 (N.D. Tex. May 24, 2006).

[22]BMC Resources, In包養網 c., v. Paymentech, L.P.. 498 F.3d 1373, 1378-79 (Fed. Cir. 2007).

[23]BMC Resources, Inc.. v. Paymentech, L.P., 498 Fad 1373, 1378-79Fed. Cir. 2007).

[24]vicarious Liability that a supervisory party (such as an employer) bears for the actionable conduct of a subordinate or associate (such as an employee) b包養網 ased on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two parties. Black's Law Dictionary (8th ed. 2004),page 2679.

[25]Muniauction, Inc.v.Thomson Corp., 532 F.3d 1318 (Fed. Cir. 2008).

[26]Global Patent Holdings, LLC v. Panthers BRHC LLC, 586 F. Supp. 2d 1331, 1332-33 (S.D. Fla. 2008)

[27]Keithley v. Homestore.com, Inc., 636 F. Supp. 2d 978, 979 (N. D. Cal. 2008).

[28]Am. Patent Dev. Corp., LLCv .Movielink, LLC, 637 F. Supp. 2d 224, 227 (D. Del. 2009).

[29]TGIP, Inc. v. AT&T Corp.,527 F. Supp. 2d 561, 568-69(E.D. Tex. 2007).

[30]Rowe Intl Corp. v. Eeast, Inc., 586 F. Supp. 2d 924,930 (N.D. Ill. 2008).

[31]Akamai v. Limelight&McKesson v. Epic(Fed. Cir. 2012)(en bane).

[32]同注釋[31]。

[33]同注釋(31 。

[34]Limelight Networks, inc.(Petitioner) V. Akamai Technologies, inc. and the Massachusetts Institute of Technology(Respondents), Petition for a Writof Certiorari Filed: DEC. 28, 2012.No.12-786.包養網

[35]LIMELIGHT NETWORKS, INC., (Petitioner) v. AKAMAI TECHNOLOGIES, INC., (Respondent), Decided June 2, 2014.No. 12-786.

[36]作為獨一的破例情況,對涉外輔助侵權行動的認定,依據美國第271條(f)款的規則,無論直接侵權行動能否曾經產生,只需行動人知曉該物品將在美國國外被組裝,并且假定這種組裝行動產生在美國國際即組成直接侵權行動,包養網 則供給該物品的行動人即組成直接侵權。

【期刊稱號】《常識產權》【期刊年份】 2015年【期號】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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