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子今】“焚書找九宮格教室坑儒”再議

“焚書坑儒”再議

作者:王子今(中國國民年夜學國學院)

來源:《光亮日報》

時間:癸巳年七月初八日

             西歷2013年08月14日 

 

 

 

 

編者按

 

近日有文章指出,“焚書坑儒”是一場曠日耐久的彌天年夜謊,“焚書”實為秦始皇“課改”,只是國家進行了一場教學課本改造,收焚了“全國”所躲之“《詩》《書》、百家語”這些過時的不適用的教學課本。在由此引發的探討和熱議中,我們已經看到不少比較甦醒的安身科學求實精力的觀點和建議。恰如專家所言,歷史研討最主要的條件,是對歷史客觀存在的尊敬,不克不及捕風捉影;對于歷共享會議室史的解讀,應當有嚴謹的學術研討的基礎,切忌嘩眾取寵。根究歷史真實,應當本著誠懇敬畏之心,一味尋求歷史認識的立異創新,炒作賣弄,萬萬不成取。明天,本刊特邀請秦漢史研討會會長王子今師長教師對此進行梳懂得讀,以期幫助于此有興致的讀者伴侶周全客觀地清楚歷史本相。

 

秦始皇在實現統一之后第八年和第九年做的兩件事講座場地,也就是凡是所說的“焚書”和“坑儒”,折射出秦帝國的政治標的目的和文明原則。但他不會想到,這些決策后來會成為千古議論的話題。如宋人朱熹所謂“焚坑之禍”,元人張九垓所謂“焚坑之厄”,明人鄭真所謂“焚坑之慘”。更為有名的天然是毛澤東“勸君少罵秦始皇,焚坑事業要磋商”的詩句(“要磋商”或引作“待磋商”,中心檔案館保留的鉛印件作“要磋商”)。

 

一、“煙燎之共享空間毒”:中國文明的大難

 

《史記·秦始皇本紀》有關于“焚書”事務的明確記載。秦始皇三十四年(前213),李斯建議:“史官非《秦記》皆燒之。非博士官所職,全國敢有躲《詩》、《書》、百家語者,悉詣守、尉雜燒之。有敢偶語《詩》《書》者棄市。以古非今者族。”“所不往者,醫藥、卜筮、種樹之書。”“制曰:‘可。’”《史記·李斯列傳》記錄李斯上書:“諸有文學《詩》、《書》、百家語者,蠲除往之。”“所不往者,醫藥、卜筮、種樹之書。”又記載:“始皇可其議,收往《詩》、《書》、百家之語以愚蒼生,使全國無以古非今。”

 

對于秦“焚書”導致的先秦文獻的破壞,很早就有人提出疑議。如《通志》卷七一《校讎略》載錄《秦不絕儒學論》以“臣向謂”的口氣言“秦人焚書舞蹈場地而書存”,又說“諸儒窮經而經絕”。論者說,先秦就有《詩》《書》亡逸情況,“皆不因秦火”;又說,“自漢以來書籍,至于本日,百不存一二。非秦人亡之也,學者自亡之耳。”體味其原意,在于提醒文明史進程中書籍散亡的復雜原因,但絕不是確定“秦火”的公道。所謂“秦人焚書而書存”,教學場地一者因“博士官所職”的國家典躲;二者因平易近間在艱險情況下的保護和傳承。前者又經歷“項籍之罪”(劉年夜櫆《焚書辯》),“項羽之火”(劉師培《六經殘于秦火考》,《左小樹屋庵集》卷三)。后者不克不及防止傳授過程中由分歧立場和分歧視角出發對晚期經典的修改和歪曲。

 

秦始皇事后回顧“焚書”事,言“吾前收全國書不頂用者盡共享空間1對1教學之”(《史記·秦始皇本紀》)。稱“焚書”對象為“全國書不頂用者”。醫藥、卜筮、種樹之書等實用之學的積累確實得以保留,又有學者指收兵學知識依然在平易近間普及,如袁宏道《經下邳》詩所謂“枉把六經灰火底,橋邊猶有未燒書”(《明詩綜》卷六二)。也有人據“夜半橋邊呼孺子,人間猶有未燒書”詠張良事跡詩,論“兵家言原在‘不燔’之列”(陳恭尹:《讀〈秦紀〉》)。盡管秦文明重視實用的風格使得許多技術層面的知識得以存留,可是以理論為主題的體現較高思辨等級的文明遺產遭受“秦火”形成的文明劫家教難,是不成否認的歷史真實。雖然“平易近間《詩》《書》,未必能家摧而戶燒之,燔余燼遺,往往或有”(劉師培瑜伽場地《六經殘于秦火考》),我們卻不克不及在回顧文明史時,輕易否認毀滅文明成績的文明專制主義的罪惡。

 

王充《論衡·書解》說,“秦雖無道,不燔諸子,諸子尺書,文篇具在,可觀讀以正說,可采掇以示后人。”趙岐《孟子章句題辭》也說秦不焚諸子。《文心雕龍·諸子》亦謂:“煙燎之毒,不及諸子。”陳恭尹《讀〈秦紀〉》有“百家雜碎,初未從火”的說法。但是教學《史記·秦始皇本紀》和《李斯列傳》都明確說焚書對象是包含“百家語”的。也許“蠲除往之”的嚴厲水平,“百家語”不及《詩》《書》。可是對于這一問題,顯然還有進一個步驟考核的需要。

 

近來有人指出,“焚書坑儒”是一場曠日耐久的彌天年夜謊,“焚書”實為秦始皇“課改”,秦始皇焚書只是國家進行了一場教學課本改造,收焚了“全國”所躲之“《詩》、《書》、百家語”等過時的不適用的教學課本。在這一說法惹起的熱議中,我們已經看到比較甦醒的安身科學求實精力的認識。應當指出,中國現代教導史的常識告訴我們,秦代還沒有國家周全把持教導的軌制,也沒有定型的統一的“教學課本”。所謂“課改”和“教學課本改造”,都是沒有根據的,并不合適當時文明教導情勢的實際。我們以為,根究歷史真實,應當基于誠懇之心。一味地尋求歷史認識的立異創新,是不成取的。

 

明代思惟家李贄在《史綱評要》卷四《后秦紀》中曾經這樣評論李斯關于焚書的上書:“年夜是好漢之言,然下手太毒矣。當戰國橫議之后,勢必至此。自是儒生千古一劫,抱怨不得李丞相、秦始皇也。”朱彝尊《秦始皇論》也說:“于其際也,當周之衰,圣王不作,處士橫議,孟氏以為邪說誣平易近,近于禽獸。更數十年歷秦,必有甚于孟氏所見者。……特以為《詩》《書》不燔,則百家有所附會,而儒生之紛論不止,勢使法不克不及出于一。其忿然焚之小樹屋不顧者,懼黔黎之議其法也。彼始皇之初心,豈若是其忍哉!蓋其所重者法,激而治之,甘為眾惡之所歸而不悔也。”對于秦始皇“焚書”之佈景、動機和直接出發點的摸索,還可以進行深刻的討論。可是基礎史實的認定瑜伽教室,應當是研討的基點。

 

二、“術士”抑或“儒生”:“坑儒”辨疑

 

關于秦始皇“坑儒”的記載,見于《史記·秦始皇本紀》。秦始皇得知侯生、盧生出逃,“乃年夜怒曰:‘吾前收全國書不頂用者盡往家教之。悉召文學方術士甚眾,欲以興承平,術士欲練以求奇藥。今聞韓眾往不報,徐市等費以巨萬計,終不得藥,徒奸利相告日聞。盧生等吾尊賜之甚厚,今乃誹謗我,以重吾不德也。諸生在咸陽者,吾使人廉問,或為訞言以亂黔黎。’”于是,“使御史悉案問諸生,諸生傳相告引,乃自除違禁者四交流百六十余人,皆坑之咸陽,使全國知之。”近年多有學者著文否認秦始皇“坑儒”事。重要論點,以為所坑殺的對象是“術士”而非“儒生”。

 

 人們能夠起首會提出這樣的問題:難道“術士”就較“儒生”低賤,就可以隨意屠殺嗎?並且,畢竟秦始皇坑殺對象可否消除儒生,仍然是需求廓清的問題。

 

就“坑儒”一事,其實很早就有人提出異議。《通志》個人空間載《秦不絕儒學論》說:“秦時未嘗廢儒,而始皇所坑者,蓋一時議論分歧者耳。”提出此說的依據,是秦末仍可看到儒生和儒學的活躍:“陸賈,秦之巨儒也。酈食其,秦之儒生也。叔孫通,秦時以文學召,待詔博士,數歲,陳勝起,二世召博士諸儒生三十余而問其故,皆引《年齡》之義以對。是則秦時未嘗不消儒生與經學也。況叔孫通降漢時,自有門生百余人,齊魯之風亦未嘗替。故項羽既亡之后,而魯為守節禮義之國。”朱彝尊《秦始皇論》也說:“彼之所坑者,亂道之儒,而非圣人之徒也。”以儒生在歷史舞臺上繼續扮演的歷史記載推定“秦不絕儒學”,“秦時未嘗廢儒”,雖有必定的說服力,但這樣的說法,其實只是限制了“坑儒”的范圍,并沒有完整否認“坑儒”的史實。

 

 言秦始皇“皆坑之咸陽”之“四百六十余人”應用“術舞蹈場地士”稱教學謂者,較早有《史記·淮南衡山列傳》載伍被語所謂“殺術士,燔《詩》《書》”以及《漢書·儒林傳》所謂“燔《詩》《書》,殺術士”。不過,《漢書》中其他相關評論,都明確認定“坑儒”。如《漢書·五行志下之上》“燔《詩》《書》,坑儒士”,《漢書·地輿志下》“燔書坑儒”。此后如《后漢書·陳蕃傳》“焚書坑儒”,以及《后漢書·申屠蟠傳》“坑儒燒書”,《后漢書·左雄傳》“坑儒泯典”,《魏書·李崇傳》與《北齊書·邢邵傳》“坑儒滅學”,也都是明確的表述。其實,所謂“術士”、“術士”和“儒生”,文明資質有某種相通之處。正若有的學會議室出租者所說,“謂所坑乃‘方技之流’,非‘吾儒中人’,蓋未省‘術士’指術士亦可指儒生。”(光聰諧:《有不為齋隨筆》)“術士”可指“儒生”之例,有《史記·淮南衡山列傳》載伍被語:“昔秦絕先王之道,殺術士,燔《詩》《書》,棄禮義,尚詐力”,《漢書·伍被傳》作“往者秦為無道,殘賊全國,殺術士,燔《詩》《書》,滅圣跡,棄禮義”。又《漢書·儒林傳》:“至秦始皇兼全國,燔《詩》《書》,殺術士,六學從此缺矣。”剖析高低文“先王之道”以及“禮義”、“圣跡”、“六學”諸語,根據當時語境,可以了解這里說的“術士”就是“儒生”。

 

《史記·秦始皇本紀》所謂“諸生傳相告引,乃自除違禁者四百六十余人,皆坑之咸陽”之“諸生”,作為社會稱謂的應用,所指代的社會成分能夠底本是比較含混的。顧頡剛說:“當時儒生和術士本是劃一待遇。”“(秦始皇)把養著的儒生術士都發往審問,結果,把違禁的四百六十余人活葬在咸陽:這就是‘坑儒’的故事。”(《秦漢的術士和儒生》,上海古籍出書社1978年版,第12頁)

 

《論衡·語增》確定“焚書坑儒”是歷史真實,以為坑殺對象就是“儒生”,但否認了秦始皇欲周全取締儒學的說法:“傳語曰:秦始天子燔燒《詩》《書》,坑殺儒士,言燔燒《詩》《書》,滅往五經文書也;坑殺儒士者,言其皆挾經傳文書之人也。燒其書,坑其人,《詩》《私密空間書》絕矣。言燔燒《詩》《書》,坑殺儒士,實也。言其欲滅《詩》《書》,個人空間故坑殺其人,非其誠,又增之也。”在史事辨析時,又完整剔除了“術士”的表現:“三十五年,諸生在咸陽者多為妖言。始皇使御史案問諸生,諸生傳相告引者、自除違禁者四百六十七人,皆坑之。”“坑儒士,起自諸生為妖言。”

 

我們必須重視的一則主要信息,是《史記·秦始皇本紀》在“四百六十余人皆坑之咸陽”之后記錄的扶蘇的表態:“始皇長子扶蘇諫曰:‘全國初定,遠方黔黎未集,諸生皆誦法孔子,今上皆重法繩之,臣恐全國不安。唯上察之。’始皇怒,使扶蘇北監蒙恬于上郡。”扶蘇所謂“諸生皆誦法孔子”,明確解說了“諸生”的文明資質和文明立場。又《史記·秦始皇本紀》載李斯駁淳于越語,前說“今陛下創年夜業,建萬世之功,固非愚儒所知”,后說“今諸生不師今而學古,以非當世,惑亂黔黎”,此處“諸生”就是“儒”。《史記》中應用“諸生”稱小樹屋謂凡33例,沒有一例可以明確包括“術士”成分。除前引多破例,如《封禪書》“使博士諸生刺《六經》中作《王制》,謀議巡狩封禪事”;又《孔子世家》太史公曰:“余讀孔氏書,想見其為人。適魯,觀仲尼廟堂車服禮器,諸生以時習禮其家,余祗舞蹈教室回留之不克不及往云。”在司馬遷筆下,“諸生”稱謂都明確直指“儒”“群儒”。

 

 不過,宋元之際也有學者否認扶蘇之說。蕭參《希通錄》:“古今相承,皆曰‘坑儒’,蓋惑于扶蘇之諫。”“自扶蘇一言之誤,使儒者蒙不韙之名。”陶宗儀《輟耕錄》卷二五“論秦蜀”條有同樣的說法,只是“自扶蘇一言之誤”作“自扶蘇言之誤”。“扶蘇之諫”,是直接針對坑殺“諸生”的批評意見,是與歷史真實時間距離和空間距離比來的判斷。發表者與帝國最高決策人秦始皇有最親近的情感,與執政中樞機關有最親密的關系。輕易指斥“扶蘇一言之誤”,生怕是難以說服讀者的。

 

還應當看到“焚坑”是體現出政策連續性的事務。“焚書”時已經有對違令儒生嚴厲懲處的手腕,這就是所謂“有敢偶語《詩》《書》者棄市”和“以古非今者族”。

 

三、“焚坑”非“一時間事”

 

“焚書坑儒”是中國政治史和文明史中沉痛的記憶。《秦不絕儒學論》對于“焚書”有“一時間事”的說法。現在看來,不留意“焚坑”事務的前源和后續,只是看作偶爾的短暫的歷史講座場地片斷,能夠是不合適歷史真實的。

 

宋代曾有“眾人說坑焚之禍,起于荀卿”的說法(《朱子語類》卷一三七)。明人楊慎也說道,“宋人譏荀卿云,卿之學不醇,故一傳于李斯,而有坑焚之禍。”(《丹鉛余錄聚會場地》卷一三)呂思勉說:“在《管子·法禁》《韓非子·問辨》兩篇中,早有焚書的主張。秦始皇及李斯就把它實行了。”(《呂著中國通史》,華東師范年夜學出書社1992年版,第347頁)所說《管子·法禁》的主張,能夠即“行辟而堅,言詭而辯,術非而博,順惡而澤者,圣王之禁也”。《韓非子·問辨》中的相關內容,或許即“言行而不軌于法則者必禁”“言當則有年夜利,不當則有重罪。”

 

我們留意到,《韓非子·和氏》說,商君建議秦孝公“燔《詩》《書》而明法則”“孝公行之,主以尊安,國以富強。”可知早在秦孝公、商鞅時代,“焚書”作為已經“實行”的行政操縱方法明確見諸文獻。宋王應麟《困學紀聞》卷一○《諸子》寫道:“《韓子》曰:商君教秦孝公燔《詩》《書》而明法則。愚按《史記·商君傳》交流不言燔《詩》《書》,蓋《詩》《書》之道廢,與李斯之焚之無異也。”是說商鞅和李斯堅持的文明宗旨“無異”,而讀《韓非子》本文,可知“燔《詩》《書》”,就是“焚書”無疑。前引《史記·淮南衡山列傳》及《漢書·儒林傳》所謂“燔《詩》《書》”,以及《漢書·王莽傳下》所謂“昔秦燔《詩》《書》以立私議”,都是說秦始皇“焚書”。

 

“焚書坑儒”構成的文明慣性,對后世政治生涯仍然有著長久的影響。以行政權力強化思惟把持、文明把持、意識形態把持,成為帝制時代的政治文明傳統。歷史上有的時代,把持和反把持牴觸的激化,便能夠重演秦代發生過的嚴酷的文明摧殘和人身危害。東漢黨錮之禍發生,陳蕃上疏極諫,以當時局勢直接比況秦時形勢:“以忠忤旨,橫加考案,或禁錮閉隔,或逝世徙非所。杜塞全國之口,聾盲一世之人,與秦焚書坑儒,何故為異?”(《后漢書·陳蕃傳》)面對漢末1對1教學暗中政治,申屠蟠也曾經說,“昔戰國之世,處士橫議,列國之王,至為擁篲先驅,卒有坑儒燒書之禍,今之謂矣。”于是選擇“窮退”“韜伏”,采取另一種抵抗的態度(《后漢書·申屠蟠傳》)。這可以看作宋人俞德鄰所謂“商皓雖寂寞,幸免坑焚悲”(《佩韋齋集》卷三)的翻版。這種對“焚坑”之禍幾回再三的深入警覺,是因為這種危險確實長期存在的緣故。

 

唐人章碣詩:“坑灰未冷山東亂,劉項元來不讀書。”教學場地(〔宋〕洪邁編:《萬首唐人絕句》卷三五舞蹈教室)元人洪希共享會議室文詩:“坑焚若為防遺患,好笑秦王計也疏。”(《讀秦隱士黃石公素書》《續軒渠集》卷五)胡布詩:“劉項不識字,碩儒徒坑焚。”(《車轆轆》,〔明〕朱存理編:《珊瑚木難》卷八)清人田雯詩:“坑焚滲漏笑強秦,劉氏功憑立刻臣。”(《舞蹈場地讀陸賈傳》《古歡堂集》卷一四)都指出“焚坑”手腕不克不及在社會危局嚴重的情況下勝利維護穩定,保留舊制。這些詠史懷古詩作中體現的對“焚坑”的思慮,也可以反應這一歷史現象長久的文明影響。

責任編輯:李泗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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